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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释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及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1-04-06 16:50:30 2587次浏览


前  言

2017年,A公司在北京市某法院起诉B公司,索要2014年买卖合同涉及的欠款。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款1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A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B公司未能全额偿还A公司款项,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自然人R受让B公司全部股权,成为B公司唯一股东,后2017年将股权转出,不再担任股东。


2019年,A公司以自然人R系B公司唯一股东为由申请追加自然人R为被执行人,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梳理


2015年7月
自然人R受让股权
成为B公司唯一股东


2019年
A公司以自然人R系B公司唯一股东为由,申请追加自然人R为被执行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2月
B公司注册


2017年
自然人R将股权转出,不再担任股东:
A公司起诉B公司索要2014年买卖合同涉及的欠款,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欠款100万



在法院追加自然人R作为被执行人后,自然人R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如下:

1、B公司注册于2010年12月,自然人R于2015年7月15日受让股权成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债务所涉买卖合同的签署、履行时间和纠纷产生的时间早于自然人R成为B公司股东的时间;


2、A公司申请追加自然人R时,自然人R已经不是B公司的股东;


3、在自然人R成为股东前,B公司已停止经营,自此之后也再未有经营行为,公司人员陆续离职,账户内也没有资金。没有发生财产混同的可能性。


法院经审查,以自然人R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B公司财产与自然人R个人财产相独立为由,未支持自然人R提出的异议主张。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情形较为常见。部分当事人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被追加进执行程序,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当事人虽然可以采取提起执行异议等救济措施,但毕竟属于事后补救措施,且不一定能够豁免相关责任。


本文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变更、追加问题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整理了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常见情形,以供参考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以下情况中,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人民法院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被执行人死亡、宣告失踪时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被执行人合并时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3【被执行人分立时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4、【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5【涉合伙企业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四条


救济途径: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申请变更、追加出资瑕疵的有限合伙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6【涉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追加和直接执行】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对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裁定逐级变更其上级机构为被执行人,直至其总行、总公司。每次变更前,均应当给予被变更主体十五日的自动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动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八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7【涉其他组织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8、【股东出资不足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9【股东抽逃出资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0【瑕疵股权转让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1【一人公司股东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2【公司未经清算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3【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14【第三人在被执行人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15【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16【第三人无偿接受调拨、划转财产的变更、追加】

变更、追加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


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在法院变更、追加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执行被追加人的财产,除非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径行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




以下情况中,无需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执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

具体情形: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个体工商户字号作为被执行人,执行经营者财产

具体情形: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3、【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分支结构财产

具体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主体财产】

具体情形: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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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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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郝琨

国双律师事务所 主任

邮箱:haokun@guoshuanglaw.com

电话:010-650665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六号朝外SOHO-A座915


郝琨律师曾任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主任。


郝琨律师参与上百起涉及金融、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工作,对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和发展规律有着深刻的理解,在金融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极丰富的实践经验。


担任律师期间,郝琨律师的代表性业绩包括:为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代理北京多家公司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为多家企业执行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在执行领域有较高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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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朱绍勍
国双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邮箱:zhushaoqing@guoshua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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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勍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对民商事审判、执行有一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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