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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22-05-05 16:22:45 1003次浏览

文丨纪红勇

编丨赵墨丹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此前如火如荼的马拉松、越野跑等体育赛事活动安静了下来。此时,我们有必要就体育赛事组织者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梳理,以提醒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树立安全保障意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在相关赛事活动恢复后确保赛事安全。本文作者在此前相关文章的基础上,对体育赛事组织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供赛事组织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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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法上的概念,指的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保障进入场所及参加活动的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体育赛事作为群众性活动,其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体育赛事组织者在赛事的设施设备、流程、秩序维护、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注意和安排,以保证运动员、观众等赛事参与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体育赛事组织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可能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要从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以及“善良管理人”应当注意的标准等方面衡量。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对体育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判断体育赛事组织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衡量指标,笔者将其中主要的规定梳理如下:
(一)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专章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群众性活动都能适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实践中大量的体育赛事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因此要遵守该条例中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要求。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第六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九)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规定了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八条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二)体育总局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安全保障的总体要求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共同承担赛事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规定。第十三条做了总体规定:承办方应当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第十五条对安全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1.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3.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4.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5.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维护赛场秩序的要求: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三)相关单项体育赛事规章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对马拉松赛事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上述意见第四条规定了马拉松赛事组织者的安全保障等职责: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赛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竞赛组织、物资保障、医疗救护、安保交通、绿色环保等基本职能,合理安排、设计、协调赛事各个环节,对赛事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预案。同时,该意见规定了参赛者有在赛前获取赛事路线、时间地点等信息的权利,有在赛中获得充足的饮水、必要的医疗、紧急的救助等安全保护的权利。该意见第九条还明确了:马拉松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42.195公里的长距离跑步运动。由马拉松派生的在室外进行的长距离跑步、长距离行走以及接力,包括半程马拉松、越野跑、山地跑、公路接力等赛事,参照本意见管理。
2.中国田径协会《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对马拉松及相关运动组织者的安全责任也做了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类赛事均应为参赛选手提供参赛指南,它至少应包括起终点分布图、参赛流线、起终点交通指南、赛道图以及赛道描述、补给站、洗手间分布、气候条件和风险提示等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组委会须做好起终点以及沿线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须有应对预案。比赛期间,起终点以及沿线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维护秩序。第二十八条规定:比赛期间,起终点区域以及赛道沿途均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卫生、防疫人员,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体育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项规定,对于大型体育赛事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活动的组织者,法律确定了一项法定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赛事相关参与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若未尽到相关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害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还规定了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在大型体育赛事中,若伤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组织者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造成伤害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规定,体育赛事中若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先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场馆经营者、管理者和赛事组织者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赛事组织者责任不适用“自甘冒险”原则。对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的参加者,要承担其自愿参加的后果,即所谓“自甘冒险”原则,但该原则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自甘冒险”原则仅在赛事参加者之间适用,赛事组织者仍然要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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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体育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政责任
1. 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责任
(1)造成伤亡及治安事件的行政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不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报告的行政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失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 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行政责任
2020年5月1日生效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于体育赛事组织、服务、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的行政责任规定的较轻,其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群众性体育活动等造成安全事故危险的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体育赛事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刑事责任
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国《刑法》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者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会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该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予以立案。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玩忽职守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是《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在大型体育赛事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玩忽职守罪造成多大损失会被立案追诉?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综上,如果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如果组织者是国家机关,其责任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可能被追究玩忽职守罪。有的责任人员可能分别构成上述两个罪的其中一个;也可能存在两个罪的竞合,具体适用哪个罪名,需要进一步研究。
律师简介
Executive Director of Grandsoul 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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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红勇
国双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邮箱:jihongyong@guoshuanglaw.com

电话:010-650665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六号朝外SOHO-B座1020


纪红勇律师,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先后在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就读,获中国法学士、美国法硕士学位。

纪红勇律师拥有20余年的法律从业经历,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并曾在知名房地产投资集团任职5年,担任高级副总裁,先后主管法务、投融资等工作。擅长重大商事纠纷解决、房地产法律服务、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问题整体解决。

纪红勇律师还兼任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创投法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特聘专家智库委员、客座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北京政府法制专家讲师团成员,北京市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理事,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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