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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双家事法律|当爱已成往事,曾经为爱赠与的礼物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2-06-27 15:33:02 10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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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梁丽、赵焱

编丨赵墨丹 

爱是奉献,爱是给予。伴侣之间往往会通过互赠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小到微信红包、鲜花、零食,大到名包名表、百万房产。爱情容易让人迷失自我,爱意正浓时,有人愿意将自己的一切给予对方。而爱情也容易转瞬即逝,当爱情转身离开时,很多人只能选择用时间来抹平爱情的伤痕,但同时希望可以用法律来弥补一下物质上的损失,追回当年赠出去的礼物。那么,法律能不能帮失意的人实现这个愿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他们的故事。

1. 我和女友在一起的时候经常送她名牌包包。我答应在她下一次生日时送她一辆mini cooper,还特意给她写了一张承诺送车的小纸条。可是因为疫情,我的收入大不如前了,mini cooper肯定是买不起了,但女友却坚持要我兑现承诺,我可以反悔吗?现在我欠了很多外债,我想要回之前送给她的包用来变卖抵债,但是她不同意。法律能支持我要回包包吗? 


答: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包包要不回来了,但承诺赠送的mini cooper有机会反悔。

先说包包。情侣之间互赠礼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赠与,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而赠与给对方的,比如送给男士的腰带、手表,送给女士的包包、香水、首饰等,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除了礼物,情侣之间在特殊日期或特别情况下也经常会有相互转账的行为,比如纪念日、生日、圣诞节、跨年夜、情人节、七夕等,给对方转账520、1314、666.66、888.88等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在转账的时候还写了节日快乐、生日快乐之类的祝福语,那么这就同礼物一样,在分手后一般也是不能要回的。
但有一类赠与是可以要回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及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是可以附义务的,如果受赠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比如以订婚或者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给对方的财物,包括通常所说的彩礼,以及赠与方在有了结婚意愿后,出于为二人婚后共同生活建立一定经济基础的考量,所赠与对方的财物支持。如果最后双方没能结婚,那么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再来说mini cooper。在你向女友做出承诺要赠送给她mini cooper,并且写了承诺书后,你们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一般来说,你是应该按照赠与合同来履行承诺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如果你现在已经负债累累,而对方却坚持要求你兑现送车的承诺,那么你可以主张不履行赠与义务。

2. 我跟前妻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相识不久就开始谈论婚嫁,按前妻的要求,我给了她家10万元的彩礼。但由于我们婚前缺少了解和磨合,在婚礼中发生了不愉快的争执,导致我们结婚后并没有在一起生活,这段婚姻只维系了几个月就闪离了,我很懊恼,我的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要回。

从现实生活来看,目前彩礼仍然是很多人嫁娶的重要习俗,所以法律不否认它的合法性。但是法律也越来越重视彩礼带来的社会问题,比如闪婚闪离、“天价彩礼”等等。彩礼与普通的赠与不一样,它不单单是为了表达爱意,而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因此,针对闪婚闪离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如果结婚了但是没有共同生活,在离婚后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另外,如果给了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男方为了给彩礼四处借钱,导致生活困难的,也是可以要回彩礼的。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况是男方给了彩礼,双方也办理了“结婚”酒席,因为没有达到结婚年龄或者其他原因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确实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也是可以要回的,但是法院通常会根据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比如生活的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消费的主要来源等综合判断,酌情确定返还的金额。

3. 我和前女朋友恋爱期间曾带她见我家长,我奶奶当时认为前女友就是她未来的孙媳妇,所以把祖传的一只翡翠镯子送给了她。但后来我们分手了,我想把奶奶的镯子要回来可以吗?当时前女友去我家也给我的家长带了一些礼物,这些礼物我需不需要退还给她?


答:奶奶赠送的翡翠镯子可以要回的,而前女友给你家长带的礼物,从法律上讲,不用退还。

现实中经常存在男方带女方见家长,女方拎着大包小包上门,男方家长一看这么漂亮的“儿媳妇”,高兴地发红包,或者给贵重物品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长辈对女方的赠与,往往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愿望或者目的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偏向于彩礼的性质,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如果没有结婚,双方分手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而晚辈上门拎的礼物是基于与对方家人建立和睦关系的一般性赠与,礼物的性质通常也在日常消费范围内,所以,分手后是不能要回的。
这样的事情似乎听起来不公平,相信女方在去男方家里时,也是抱着成为这个家庭一员的想法的,所以在实践中,法院也可能不会判决女方全部退还,有的法官会结合实际情况来酌定女方退还的金额。

4. 我娶了一个比我小十岁的妻子,结婚前,为了表达我对她的爱和真诚,我们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我婚前的一套房子送给她,结婚后就办理过户。我们还为这份协议做了公证。现在我准备和妻子离婚了,但我送给她的房子还没有过户给她,法律允许我对当初的赠与协议反悔吗?


答:一般不能反悔。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也就是说,虽然你现在还没有把房子过户给你妻子,但因你和妻子之间的赠与协议经过了公证,这种情况下,你是不可以撤销赠与的。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不是完全不能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一些情形下,还是可以反悔的。比如在你的妻子严重侵害你或者你的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在你重病卧床时不带你治疗,不照顾你,或者你们的赠与协议是有附随义务的,而你的妻子并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附随义务,这些情况下你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的。

5. 我怀孕期间偶然发现我老公出轨,他经常向第三者的银行账户转钱,少的有两千三千,多的有五万八万。万分痛心之余,我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来弥补我受到的伤害,法律会支持我吗?


答:如果他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了第三者,通常情况下,你是可以全部要回来的。

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观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且全部无效。
所以,如果丈夫在婚内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了第三者,那么在婚内,妻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第三者,要求她返还丈夫赠与她的全部财物。
如果说你是在跟丈夫已经离婚并对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完毕后,才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那么可能存在无法得到全部赠与财产的风险。实践中有法院判决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第三者仅需返还共有财产中属于女方的部分。
敲 黑 板
给大家总结一下,涉及伴侣之间的赠与,通常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两种情况:
一般性的赠与是为了维系恋爱关系以及与对方家人建立和睦关系而赠与给对方的财物或日常性支出,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
而附条件的赠与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做出的赠与,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是在感情中保护你后退的盾,而不是你刺向对方的矛。作为成年人,我们应该勇于承担享受爱情时支出的账单。法律可以允许你在特定情形下挽回损失,但不会支持你对做出的行为随意反悔。
最后,我们引用宋代词人晏殊的一段词:“满目山河空念远,落花风雨更伤春,不如怜取眼前人。”希望大家无论是热恋期还是平淡期的伴侣,都能真诚地对待另一半!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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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律师是家事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擅长处理结婚、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析产等家事相关法律问题,能够准确找出问题关键,并提供有效、可靠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家事诉讼领域有相当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梁丽律师精于财富规划、财富传承类的专项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细致的定制化法律服务方案,被客户评价为“家事法律服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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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焱律师拥有8年以上的律师执业经验,对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方面的案件有丰富的办理经验。近年来,赵焱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家族财富传承领域的研究,对于婚家类案件的办理有自己独到的处理方法,善于发现隐形财产线索,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赵焱律师性格温和、思维缜密,善于跟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在沟通时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通过谈判方式,尽快推动问题解决,实现案件的高效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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