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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双非诉|公司法系列问答(六)——瑕疵决议问题(下)

发布时间:2022-09-15 13:57:56 4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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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双非诉法律服务团队结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整理实务中常见的公司法问题,以系列问答的形式陆续呈现。本“公司法系列问答”文章旨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风险防控参考,同时,欢迎通过后台留言或邮件方式提问,我们将选择有代表性问题提供分析解答。 

本期关键词:决议无效/不成立/可撤销、瑕疵决议的诉讼主体、原告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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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诉请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主体只能是股东、董事和监事吗?

答:不限于股东、董事和监事。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明确有权起诉的适格原告范围是“公司股东、董事或监事”。除了列举的三类人,“等”字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其他适格原告留下了适用空间,一般认为,其他适格原告包括与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对与其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决议,可能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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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经丧失股东、董事或监事资格,能否作为适格原告,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或者撤销公司决议?

答:诉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案件,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董事或监事资格的人一般不具备原告资格。但对于剥夺股东资格或者解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决议,原股东、董事或监事因其与决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具有诉权。
如(2017)最高法民终18号案中,最高院认可已被解除董事职务的许某某对于公司董事会的解职决议享有诉权,但认为该“决议”不反映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仅是对股东解除委任的重述,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许某某丧失董事职务非因该文件,而是因为合营公司一方股东解除对其的委任,进而认定许某某与案涉“决议”无直接利害关系,驳回其上诉。
关于诉请撤销决议的案件,《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明确规定,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依文义解释,似乎被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剥夺股东资格的原股东,对前述决议也不能提起撤销诉讼,如此则丧失基本的救济途径,显然违背公平。
一些法院对该条进行了扩张解释:
江西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赣高法[2008]4号)第50条规定:“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59条作了相同的规定。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第54.3条也规定:“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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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院对股东的原告资格审查采取什么标准?

答:登记股东提起瑕疵决议之诉,如诉讼其他方对其原告资格没有提出异议,法院通常依登记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如果诉讼各方存在争议,法院将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出资情况以及原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现实中时常存在股权代持、职工持股等股东与工商登记不符的情形,法院对股东资格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工商登记。(2019)豫民申5143号兴合公司、李某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再审案中,河南高院认为,“工商登记是股权的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未经登记不代表未取得股权,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通过审查《股东协议书》、《股东分地经营协议书》及王某某多次参加兴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实际参与兴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事实,认定王某某为兴合公司股东,有权提起撤销公司决议诉讼。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对股东资格作出认定。”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1255号再审裁定中亦明确:判断原告是否公司股东,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出资情况以及原告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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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期待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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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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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秋
国双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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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0665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六号朝外SOHO-B座1020


徐静秋律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2014年执业以来,主要致力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领域,尤其是复杂商事争议解决,擅长为客户提供整体化解决方案及切实有效的诉讼策略。服务国内外客户遍及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地产业、建筑业、电子及精密仪器等制造业、影视娱乐等行业领域。曾代理多起在各地中院、高院及最高院审理的商事案件,涵盖公司并购纠纷、投融资纠纷、不动产等重大财产权属纠纷、公司治理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各类案件,涉及各审理阶段、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申请执行监督等多种程序,并多次取得裁判支持、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及成功和解/调解等令客户满意的结果。
执业之前,曾在一家知名互联网科技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充分了解企业架构及工作流程,熟悉企业常见的各类法律问题及风险的应对和化解方案,擅长各种合同起草与审查、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及劳动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等。执业后也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获得客户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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