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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双非诉|公司法系列问答(七)——商号权问答

发布时间:2022-09-15 16:44:25 7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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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双非诉法律服务团队结合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整理实务中常见的公司法问题,以系列问答的形式陆续呈现。本“公司法系列问答”文章旨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风险防控参考,同时,欢迎通过后台留言或邮件方式提问,我们将选择有代表性问题提供分析解答。 

本期关键词:商号、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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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号是不是有地域性?比如北京的一家公司去外地成立公司,商号是否需要重新预核名? 审核标准是什么?

答:商号在我国也称为字号,是商事主体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的标志性部分。

商号具有地域性,体现在两方面:
1、 申请-审核角度企业名称目前实行自主申报,需要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数据库中对拟申报名称进行查询、比对、筛选和填报。省级申报系统和数据库彼此独立,跨省申报企业名称仍需要在外省系统和数据库中重新走一遍申报流程。因此北京企业还需要在外地重新做名称审核。
2、 避免重名角度。在企业和企业之间不具有投资关系的情况下,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同行业领域避免重名;如果是不含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名称,则可不限行业避免重名。申请前两类企业名称对企业自身条件要求较高。多数企业选择申报普通企业名称,即含有地方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企业名称进行申报,这类名称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审核和管理,在本登记机关内的同行业领域可避免重名。
具体说明:
商号,也称字号,是商事主体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特点之外的标志性文字。
2012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取消了“商号”的提法,只保留了“字号”的概念,即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21修正)对企业商号进行了比较清晰的界定,即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之外,不再施行名称预先核准,而是由申请企业自行申报。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申请人需要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登记机关服务窗口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筛选和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数据库,省/市之间的申报系统和数据库是彼此独立的,跨省设立企业的时候仍需要在外省名称申报系统和数据库中重新进行企业名称申报。
通常来说,企业选择申报的名称有以下几类:
1、 申请带有“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企业名称,这类名称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和管理。
2、 申请“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这类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由其授权的下级单位审核和管理。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人已在2个及以上省份设立有子企业(跨省经营)。
3、 申请“无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名称,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经济活动需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是集团母公司;与同一登记机关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企业名称申报和避免冲突的一般原则是:在同一登记机关内,除有投资关系之外,拟定的字号不得与同行业或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字号相同。”多数情况下,企业会选择申报第1类名称,因为门槛最小。但是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也最小,只能排除同一登记机关同行业内不具有投资关系的企业重名。大型企业可能更倾向于申请第2、3类名称的组合形式,也就是既无行政区划也无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这类名称保护力度最大,在不具有投资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全国行政区划内不限行业的企业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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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地有家公司用了北京企业已有的商号,构成侵权吗?

答:外地企业使用北京企业已有的商号,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定条件包括:
1、 北京企业商号需要具有一定影响,即已经积累获得一定的商誉和公众知晓度;
2、 双方经营同一行业领域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3、 外地企业使用的文字与北京企业商号相同或高度近似;
4、 外地企业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双方企业存在特定联系。特定联系一般是指双方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在下述案例中,异地企业使用他人商号,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市图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与北京质远通纳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等不正当竞争纠纷((2021)京73民终3705号)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
(1) 原告自2009年至今一直使用“图腾”作为其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
(2) 北京质远公司成立于2012年,2016年将企业名称主体变更为“图滕”与深圳图腾公司的企业字号“图腾”读音相同、字形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
(3) 作为同业经营者,北京质远公司理应知晓深圳图腾公司的“图腾”企业字号,但其仍使用“图滕”作为企业字号并在机柜行业内经营,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上分析,企业注册的字号并不能当然地排除异地企业的使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商号权保护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果企业对自身商号保护需求较大,我们建议企业将商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增加一重权利基础和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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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把已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商号/字号,是否构成侵权?

答:将已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商号/字号,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定标准与本文问题2中讨论的“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基本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在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诉无锡雪菲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2022)苏02民终3878号),一审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认为(1)原告“雪菲力”商标注册时间在先且具有高知名度;(2)原被告公司同属饮料销售行业;(3)被告将“雪菲力”作为字号登记成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对二者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误认,并据此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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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期待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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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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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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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旭律师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获得国际法硕士学位,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语。


范旭律师执业8年,擅长商标及著作权代理、商标行政诉讼,商标、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相关民事侵权诉讼和行政投诉程序,以及企业合规、商事合同纠纷。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高新技术、制造业、教育、体育、游戏等。范旭律师曾服务于耐克公司、电子艺界有限公司、中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等中外客户,对于知识产权代理和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具有丰富经验,多次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到最大化利益。此外,范旭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众多国内外客户处理合同、合规、劳动和知识产权方面相关问题,能够为客户提供多维度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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