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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专题|虚假陈述、信息披露月报(202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3-01-18 15:47:40 8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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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了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实时更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最新动态,国双律师事务所搜集有关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要闻、监管动态、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最新公开的证券虚假陈述判决书,定期整理形成月报,望对投资人有所裨益。

一、监管情况

根据巨潮资讯网的披露信息,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有如下公司收到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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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的相关股票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规定,如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广大投资人应注意,民事诉讼秉承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投资者不主动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相应的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是不会主动赔付因其侵权而导致的损失。

另,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界定的相关时间以法院确认的日期确定,以下时间均为团队内部推算。

1、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62)于2022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查明,巴安水务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担保事项

2020年7月至8月,巴安水务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春霖的1.3亿元借款及后续延期借款提供担保,该关联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2019年期末净资产的5.46%。2020年末,上述担保余额为11,830万元,占2020年期末净资产的6.4%。2021年11月29日,巴安水务首次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巴安水务对上述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该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100件,累计金额达144,190.71万元。其中,截至2020年8月14日,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22件,累计金额达24,452.61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7%。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巴安水务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共计39件,其中37件均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累计金额达94,370.39万元,占上市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51.96%。直至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8日,巴安水务才通过临时公告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巴安水务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上述相关诉讼事项,导致该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拟对巴安水务、张春雷(时任董事长)、王贤(总经理)及陆天怡(时任董事会秘书)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11月28日买进巴安水务股票,并在2021年11月28日闭市后仍持有巴安水务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2、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87)于 2021年9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对*ST金洲、丰汇租赁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调查完毕后,查明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ST金洲、丰汇租赁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ST金洲、丰汇租赁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未按规定披露丰汇租赁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21,156.20万元,占丰汇租赁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7.37%。丰汇租赁未按规定在两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交易报告书草案》《交易报告书》《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文件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二、*ST金洲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ST金洲2017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070,604,792.35元、利润总额1,232,804,915.3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15%、利润总额的91.59%;2018年度虚增营业收入59,999,982.00元、存货1,768,527,137,7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57%、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93%、净资产的26.90%,*ST金洲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2016年至2018年未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16年8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ST金洲在未经过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向控股股东深圳前海九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要文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450,310万元。*ST金洲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ST金洲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前述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金洲,丰汇租赁,*ST金洲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朱要文,*ST金洲时任董事兼副总裁、丰汇租赁时任董事长汪洋,*ST金洲时任副总裁、丰汇租赁时任财务总监崔亿栋、*ST金洲时任财务总监杨彪,*ST金洲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周汉生,*ST金洲时任副总裁季庆滨、宋丽娜、许静,*ST金洲时任董事兼总裁何玉水,*ST金洲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赵国文,*ST金洲时任董事张金铸、何小敏、马中文,*ST金洲时任董事会秘书韩雪,*ST金洲时任独立董事纪长钦、胡凤滨、夏斌,*ST金洲时任监事孙旭东、杨敬平、刘道仁,*ST金洲时任总会计师任会清、时任总经济师姜永田、时任总工程师刘开才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朱要文、汪洋、崔亿栋、杨彪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6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13日买进*ST金洲股票,并在2022年11月13日闭市后仍持有该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3、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463)于2022年6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2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空港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关联方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空港股份签订《借款合同》,续借前期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合计占空港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89%。空港股份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披露签署关联交易事项,但至2021年4月16日方披露与亿兆地产的关联借款情况,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控股股份对其与子公司的3家私募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控股股份虚减2019年利润总额883.11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31.70%;亦因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和项目退出款处理错误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22.94万元,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利润总额547.53万元、1,047.65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6.65%、16.37%、28.89% 。签署会计差错导致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拟对空港股份、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宣顺华、王鹏、财务总监赵玉梅、董事会秘书刘彦明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6日买进空港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4月16日闭市后仍持有空港股份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4、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555)、董事长林应女士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2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查明,泽达易盛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年6月16日*ST泽达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通过其及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296,307.13元,虚增利润186,735,305.01元;涉嫌隐瞒重要事实,2017年、2018年、2019年*ST泽达通过与杭南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签订《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资金》投资合同,将资金转入*ST泽达关联方。*ST泽达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此外,未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

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截至2020年12月31日,*ST泽达通过鑫通1号、鑫通3号资管计划合计将1亿元投向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虚增在建工程36,320,000.00元。

中国证监会拟对*ST泽达,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林应,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时任董事刘雪松,时任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晓亮,曾任职*ST泽达、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时任财务经理姜雅莉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决定对林应、应岚、刘雪松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9年6月24日至2022年11月17日买进*ST泽达股票,并在2022年11月17日闭市后仍持有*ST泽达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5、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086)于2022年2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查明,*ST紫晶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欺诈发行

《招股说明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43,497,313.4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3.9%,虚增利润合计21,627,070.3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5.82%;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11,457,882.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7.75%,虚增利润合计39,036,333.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32.59%;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66,939,521.1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42.97%,虚增利润合计25,326,629.0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37.33%。《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

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0,871,411.8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52.46%,虚增利润145,290,742.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4.55%;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40,615,914.92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的60.54%,虚增利润合计170,028,703.1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51.1%。此外,2019年年度报告涉嫌遗漏披露14,500.12 万元定期存单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占当期净资产的16.15%;2020年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17,5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也均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21年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41,79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6%,其中16,720万元也未按规定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国证监会拟对*ST紫晶、时任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之一郑穆、时任董事兼实际控制人之一罗铁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钟国裕、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李燕霞、时任监事兼总经理助理黄美珊、时任副总经理焦仕志与魏强、时任独立董事王铁林(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时任监事杨思维、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炜、时任南区销售总监林海忠、时任采购部经理丁杰、时任*ST紫晶子公司北京晶铠信息存储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宁宁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决定对郑穆、罗铁威、钟国裕、李燕霞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见“监管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投资人如果是在2020年2月21日至2022年11月18日买进*ST紫晶股票,并在2022年11月18日闭市后仍持有该股票,可以尽早启动诉讼进行索赔。


6、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10,债券代码:151517、162819)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于2022 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查明,桂东电力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桂东电力以旗下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濮阳恒润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2020年半年度报告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对桂东电力、时任桂东电力董事长兼总裁、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桂东电力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恒润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桂东电力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时任桂东电力董事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买入桂东电力股票,并于2022年7月19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7、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56)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2年11月18日,ST星星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查明,ST星星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ST星星通过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构采购、虚假采购折扣等方式,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43,901.0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26,510.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7,390.86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2.68%,营业成本的4.98%,利润总额的761.20%。2020年度,ST星星通过财务造假活动虚增营业收入325,799.2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59,492.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6,306.39万元(不考虑税费、期间费用等调整),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9.26%,营业成本的22.22%,利润总额的3799.51%。

二、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ST星星子公司萍乡星星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触控”)、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精密”)涉及上述虚构业务。ST星星2019年度和2020年度对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财务基础数据错误,导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综上,ST星星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拟对ST星星、时任董事长刘建勋、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潘清寿、时任副总经理刘琅问、王君、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董胜连、时任监事张绍怀、李娟以及先后任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等职的杨述明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决定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杨述明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见“监管情况”。

于2020年4月29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买入股票,并于2021年8月20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8、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005)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11月21日又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查明,ST星源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

2019年10月25日,ST星源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该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2018年未经审计净资产24.49%。2019年11月7日,ST星源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通知书》,裁定查封及冻结公司账面价值合计74,303.18万元资产,占ST星源2018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47.05%。

二、未依法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7年、2018年、2019年,ST星源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担保,年度担保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12,700万元,8,500万元,关联担保期末余额分别占当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2.14%、5.07%、8.9%。经查,上述由ST星源提供担保借取的资金大部分供公司使用或者用于归还公司欠款。ST星源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对ST星源、时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时任董事兼总裁郑列列、时任董事赵剑、时任董事局秘书罗晓春、时任董事丹尼尔 • 保泽方、王行利、王群、雍正峰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于2018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股票,并于2021年4月27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9、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票代码:002383)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合众思壮又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查明,合众思壮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2017至2019年收入金额608,853,988.79元,虚增成本金额548,277,283.76元,虚增利润总额60,576,705.03元。

(二)合众思壮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

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2017至2020年收入金额938,534,600.23元,虚增成本金额511,734,606.86元,虚增利润总额426,799,999.37元。

(三)合众思壮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

通过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虚增2017年收入和利润总额33,593,344.96元。

(四)合众思壮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

为调节利润未及时将票据贴现费用入账,致2017年虚减财务费用12,387,525.55元,2018年虚减财务费用74,715,222.04元,2019年虚减财务费用30,404,939.86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7,507,687.45元,累计虚减利润总额87,102,747.59元。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涉嫌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其中2017年虚增收入686,538,350.09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的比例为30.01%,下同),虚增利润总额101,712,326.04元(占比38.58%),2018年虚增收入703,452,422.43元(占比30.59%),虚增利润总额319,004,119.79元(占比178.73%),2019年虚增收入135,826,711.99元(占比8.77%),虚增利润总额45,089,148.06元(占比3.92%),2020年虚增收入55,164,449,47元(占比3.26%),虚增利润总额55,164,449.47元(占比4.41%)。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拟对合众思壮,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信平,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袁学林,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侯红梅,时任董事会秘书闫文作出行政处罚,并决定对郭信平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见“监管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买进合众思壮股票,并在2022年5月10日闭市后仍持有该股票,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0、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532 )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ST未来又于 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查明,ST未来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ST未来未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上海启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宁”)的关联关系。

2019年12月,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履行相应用印审批程序,ST未来全资子公司深圳宏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7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委托第三方代为借入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直至2020年12月解除;2020年12月,深圳宏达又先后共质押5亿元定期存单为上海启宁向银行借入的相关贷款提供担保,直至2021年6月才解除质押。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深圳宏达共发生向上海启宁其指定的第三方资金划转累计44.49亿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构成关联交易,且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2020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ST未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案关联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二、财务报表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

ST未来未将前述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所涉资金变动情况在案涉期间披露的财务报表如实入账反映,导致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

未在《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直到2022年6月30日才披露。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拟对ST未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实际控制人,时任财务部门经理李娟,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存龙,财务总监崔绍辉,时任监事会主席并兼任印章保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董事郭伟亮,时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兼任印章保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曲燕娜,深圳宏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陈苏益,时任公司董事卢奋奇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投资人如果是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买入ST未来股票,并于2022年4月26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1、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140、420140,已退市)于2022年6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又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查明,大东海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2021年,大东海虚构酒店客户销售业务,涉嫌虚增营业收入4,326,023.58元、虚增利润3,958,734.91元

二、2021年,大东海虚构月饼销售业务,涉嫌虚增营业收入839,350.44元、 虚增营业成本420,587.33元、虚增利润418,763.11元

三、2021年,大东海虚构别墅包房合同金额,涉嫌虚增营业收入283,018.87元,虚增利润283,018.87元

大东海在2021年8月21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010,684.90元,虚增利润643,396.22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的5.30%、44.28%;在2021年10月23日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3,370.373.08元、虚增利润2,582,49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对应项目的11.97%、92.57%;扣除虚增利润金额后,大东海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中预告的2021年度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导致大东海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拟对大东海,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袁小平,时任财务负责人符宗仁,时任职工监事文萍,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汪宏娟作出行政处罚,并决定对袁小平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见“监管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投资人如果是于2021年8月21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买入大东海股票,并于2022年4月25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12、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996,已退市)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中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中新科技通过直接划转资金,或以预付货款、工程款名义经第三方走账多道划转,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给关联方使用或替关联方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10.57亿元,余额8.06亿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58%、39.30%;2019年累计发生额、余额分别占中新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94%、57.45%。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中新科技为实际控制人陈某松、江某慧及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共计1.75亿元,相关担保均未经合法程序审议。其中,2018年3月至6月,中新科技3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形式,为关联方向宁波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85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8%;2019年1月,中新科技为江珍慧及关联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0.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4%.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中新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中新科技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另案处理。

于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29日买入中新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4月29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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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讯息摘要


1、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T紫晶于2022年11月19日、2022年11月26日分别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 月修订、2020年12月修订)》第12.2.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该支股票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2日和2022年11月23日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2、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金洲于2022年11月16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称*ST金洲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5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2022年11月24日*ST金洲再次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该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1月21日、22日、23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12%。

2022年11月29日*ST金洲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称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果*ST金洲2019年末、2020年末净资产经追溯调整后为负,进而可能导致2020年末、2021年末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ST金洲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如果 2020年末、2021年末两年净资产不连续为负,则*ST金洲股票可能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T泽达于2022年11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版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2022年11月24日*ST泽达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1月22日和11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2022年11月21日 公司股票临时停牌),上述情况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于2022年11月17日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966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次诉讼共有242名自然人投资者对延安必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西安中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延安必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22,322,460.50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2、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延安必康后又于2022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称收到西安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2010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本次诉讼共有161名自然人投资者对延安必康提起诉讼, 西安中院判决如下:(1)被告延安必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14,746,418.01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5、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6日ST星星发布《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一天的公告》,内容如下:1、ST星星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追溯重述后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8月24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市规则》第10.3.6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度审计结果表明ST星星未出现《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ST星星符合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ST星星于2022年4月27日向深交所申请撤销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2022年11月25日,深交所审核同意ST星星撤销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2、ST星星股票将于2022年11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2年11月29日开市起复牌。3、ST星星股票自2022年11月29日开市起撤销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ST星星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保持不变,公司股票简称由“*ST星星”变更为“ST星星”,股票代码仍为“30025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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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期裁判文书


1、投资者诉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于2022年11月11日,对原告彭志良与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围海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002586。2022年2月11日,围海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作出(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围海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宁波中院认定2017年10月26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9年4月27日为虚假陈述更正日,基准日为2019年6月14日,基准价为4,746元;原告彭志良在实施日后、更正日前买入围海公司股票,符合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原告彭志良的投资决定与围海公司的虚假陈述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并认定存在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应相应减轻围海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宁波中院判决围海公司支付原告彭志良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合计39866.32元。
投资者于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买入围海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26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2、投资者诉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公司”)因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作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2022年11月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民事判决。

青岛中院认定金正大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认定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19年4月30日,基准日为2019年6月14日,基准价为4.268元;认定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交易行为,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认定投资者损失受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并委托中证服务中心对系统性风险比例进行测算,也认定存在非系统风险因素,青岛中院根据投资者不同的买入情况酌定了5%或10%的非系统风险扣除比例。

山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在交易因果关系、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赔付比例上认定恰当,驳回金正大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投资者于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买入金正大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29日闭市后仍持有的投资者,可启动诉讼程序进行索赔。


3、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张美华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裁定书

本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济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美华、李青、魏军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作出二审民事裁定。北京金融法院一审中认为该案应适用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由湖北同济堂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同济堂上诉,请求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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