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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解|执行阻却的四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1-09-14 13:56:13 2622次浏览

文丨郝琨、游张军、赵墨丹

编丨洪妍




  概  述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执行阻却的情形有: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再审程序等,本文对执行阻却的情形进行了分类的梳理与归纳。




  情  形



(一)执行异议:对执行程序或标的存在异议
(二)执行和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新的协议执行
(三)执行担保:提供担保暂缓执行
(四)再审程序:执行依据不服,启动再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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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程序终结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案外人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
(程序性异议)
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变更、撤销或停止执行的行为
执行标的异议
(实体性异议)
案外人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执行的请求

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的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或停止对被执行财产的执行。


(2)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二)执行和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结  语



在执行程序中常常遇到阻却执行的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对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以及怎样平衡相关主体间的权益,如何达到最优执行效果,我们将在未来执行系列文章中进一步探讨与分析,感谢您的支持与关注!


作者简介
Director of Grandsoul Lawfirm
郝琨
国双律师事务所 主任

邮箱:haokun@guoshuanglaw.com

电话:010-650665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六号朝外SOHO-B座1020


郝琨律师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任职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主任。


担任律师期间,郝琨律师的代表性业绩包括:为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代理北京多家公司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为多家企业执行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在执行领域有较高的成效。

作者简介
Partner of Grandsoul Lawfirm
游张军
国双律师事务所 业务合伙人

邮箱:youzhangjun@guoshuanglaw.com

电话:010-650665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六号朝外SOHO-B座1020


游张军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拥有证券从业资格。


游张军律师有多年的法律实务从业经历,对民商事法律领域的纠纷解决和强制执行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游张军律师曾在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门任职,主要负责公司项目的承做和风险项目的处置,参与了多个债券、资产证券化以及私募基金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的出具以及合同的审核,对投融资模式有着详细的了解;参与了公司多起风险项目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和诉讼执行、资产处置工作。


从事律师工作后,游张军律师曾先后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负责保全和执行工作,参与多起上市公司、大型国企的财产保全和执行工作以及涉及证券、信托、私募的争议解决案件。


作者简介
Paralegal of Grandsoul 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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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墨丹
国双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邮箱:zhaomodan@guoshuanglaw.com

电话:010-650665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六号朝外SOHO-B座1020


赵墨丹现任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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