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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专题|虚假陈述、信息披露月报(202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3-05-25 16:45:44 9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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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了向证券市场投资者实时更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最新动态,国双律师事务所搜集有关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要闻、监管动态、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以及最新公开的证券虚假陈述判决书,定期整理形成月报,望对投资人有所裨益。


一、监管情况
根据巨潮资讯网的披露信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有如下公司收到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文书:

二、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的相关股票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规定,如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广大投资人应注意,民事诉讼秉承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投资者不主动提起诉讼进行索赔,相应的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是不会主动赔付因其侵权而导致的损失。

另,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界定的相关时间以法院确认的日期确定,以下时间均为团队内部推算。

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业资本(证券代码:400080,证券简称:华业3)2023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9号)。经查明,华业资本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1)未完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

华业资本未在2016年年度、2017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总经理燕飞、董事刘荣华、董事蔡惠丽、独立董事黄健、独立董事王涛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监事黄航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信息

重庆景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景嘉”)、重庆凯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均由李仕林实际控制或由李仕林与李某芳(李仕林业务合作伙伴)共同控制,均属于华业资本的关联方。李仕林未告知华业资本前述关联方情况。华业资本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相关关联方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A.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华业资本全资孙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尔医疗”)、全资子公司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宸医药”)与李仕林控制的重庆景嘉等公司存在关联债权债务往来。捷尔医疗、海宸医药与李仕林控制的前述公司2016年度累计发生应收款项47,144.36万元,期间累计回收51,994.71万元;2017年度累计发生应收款项30,457.19万元,期间累计回收28,962.04万元;2018 年1至6月累计发生应收款项121,730.67万元,期间累计回收88,395.41万元。华业资本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B.未按规定披露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业务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华业资本子公司通过认购北信瑞丰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北京景太龙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增资的方式,款项均实际用于受让李仕林实际控制的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对三家部队医院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构成关联交易。2016年度涉及的金额共计324,53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73%;2017年度涉及的金额共计98,56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40%。

(4)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且未充分披露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

(5)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捷尔医疗、海宸医药为李仕林及其实际控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共计金额169,500万元。

(6)2016年、2017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业资本、第二大股东李仕林、时任总经理燕飞、时任董事孙涛(李仕林委派)、时任董事长徐红、时任董事刘荣华(李仕林委派)、时任董事尹艳(李仕林委派)、时任财务总监郭洋、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双燕、时任董事蔡惠丽、时任独立董事黄健、王涛、时任监事张焰、黄航、王剑聪、时任副总经理莘雷、毕玉华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6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10日买进华业资本股票,并在2023年1月10日闭市后仍持有华业资本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2、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雏鹰农牧(证券代码:400095,证券简称:R雏鹰1)于2023年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6号)。经查明,雏鹰农牧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如下违法违规事实:

(1)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A. 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流动资产

2016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或对外债权投资形成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流动资产,但资金实际流入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控制或使用的账户或回流至雏鹰农牧子公司,通过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流动资产。

2016年度,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共计2,214,830,000元。2017年度,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共计5,775,616,818元。2018年度雏鹰农牧虚增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共计6,975,744,631.86元。

B.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2016至2018年,雏鹰农牧通过上述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同时,2016年雏鹰农牧通过虚假处置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

2016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127,303,166.81元。2017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356,631,580.37元。2018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118,447,533.15元。

C.在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雏鹰农牧通过虚增子公司郑州新融农牧贸易有限公司生猪贸易销售收入,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29,454,113.85元、455,814,479.10元、196,366,050元。

上述行为导致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上述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88,800,000元;雏鹰农牧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侯建芳控制账户,构成与侯建芳的关联交易。

雏鹰农牧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雏鹰农牧未将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3)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35笔,担保金额1,200,800,000元。2018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3笔,担保金额210,000,000元。

雏鹰农牧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上述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4)关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年度,雏鹰农牧共发生未履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58件,涉诉金额合计2,950,616,819.59元。2019年度,雏鹰农牧共发生未履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诉讼事项39件,涉诉金额合计2,167,806,569.19元。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侯建芳、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杨桂红、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吴易得、时任董事、副总裁侯五群、时任董事候斌、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楚刚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侯建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杨桂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6年至2023年1月12日买进雏鹰农牧股票,并在2023年1月12日闭市后仍持有雏鹰农牧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中天能源(证券代码:400121,证券简称:天源3)2023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6号)。经查明,中天能源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1)中天能源披露的2017年至2019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经邓天洲、黄博共同组织、策划、决策、实施,以签署《保证合同》《借款担保函》等方式,未履行公司审议决策程序,中天能源在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累计发生对外担保金额共计6.6亿元。中天能源未能及时披露,亦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5日首次对外披露。

中天能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天能源未在2017年至2019年半年报、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中天能源虚增2019年、2020年利润,导致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中天能源少计提担保相关预计负债,致使2019年年报虚增利润0.72亿元,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0.64亿元;少计提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致使2020年年报虚增利润3.24亿元。2021年11月,中天能源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2020年年报进行会计差错调整。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天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经理邓天洲、时任实际控制人、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黄博、时任董事长、联席总经理施清荣、时任董事、总经理黄杰、时任财务总监孟志宏、时任董事会秘书由海涛、时任董事郜治宙、焦祺森、林大湑、敖宇、张涛、甘懋旭、时任独立董事卢申林、程仕军、秦丽萍、陈亦昕、时任监事林源、周路、沈宇健、时任副总经理徐天啸、陈瑞年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7年6月26日至2021年11月17日买进中天能源股票,并在2021年11月17日闭市后仍持有中天能源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4、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航直升(证券代码:832494)2023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经查明,首航直升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1)首航直升未及时披露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集团”)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018年2月至3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首航直升用其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作为质物,为第一大股东旅游集团向盛京银行的借款分别提供三次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8.30亿元、6.00亿元和12.30亿元。对于上述质押担保事项,首航直升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首航直升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质押担保事项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首航直升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披露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首航直升未及时披露质押存款被扣划

由于旅游集团未及时偿还盛京银行贷款,盛京银行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20年3月1日将首航直升用于质押担保的存单资金6.00亿元、12.30亿元从其募集资金专户扣划用于归还旅游集团贷款。在前述扣划时点(2019年9月11日、2020年3月1日),首航直升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首航直升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质押存款被扣划后,导致首航直升2020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虚增货币资金18.3亿元。同时,首航直升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对于前述质押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首航直升直至2021年3月9日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中才予披露。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首航直升、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刁宇锋、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艾莉莉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2月至2021年3月9日买进首航直升股票,并在2021年3月9日闭市后仍持有首航直升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5、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海宜(证券代码:002089,证券简称:ST新海)2023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1号)。经查明,新海宜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1)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 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 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2014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4年虚增销售收入224,987,179.90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19.70%,虚增销售成本177,998,323.50元,虚增利润总额46,988,856.4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70%;2015年虚增销售收入907,757,521.29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2.11%,虚增销售成本754,489,954.18元,虚增利润总额153,267,56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2.29%;2016年虚增销售收入1,188,256,863.32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62.52%,虚增销售成本1,038,987,392.09元,虚增利润总额149,269,471.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33%;2017年虚增销售收入875,976,068.37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4.59%,虚增销售成本795,148,548.62元,虚增利润总额80,827,519.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52%;2018年虚增销售收入420,293,965.68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4.84%,虚增销售成本348,340,892.57元,虚增利润总额71,953,073.1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33%;2019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124,227,433.64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46.14%,虚增销售成本102,899,820.94元,虚增利润总额21,327,612.7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8%;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64,951,056.2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3.28%(以新海宜2021年7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新海宜2016年至2018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海宜、时任董事长张亦斌、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磊、时任董事叶建彪、马崇基、时任监事张小刚、时任财务总监奚方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5年3月20日至2023年1月17日买进新海宜股票,并在2023年1月17日闭市后仍持有新海宜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6、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及相关当事人韩华、杨立军、胡鑫、张舜、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同日韩华、张舜、匡理鹏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新研股份收购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导致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 884,761,756.83 元 、 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 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 元、313,169,839.75元、 -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研股份及新研股份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周卫华、新研股份董事、明日宇航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韩华、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张舜、胡鑫、刘佳春、时任新研股份董事兼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杨立军、时任新研股份兼明日宇航财务总监匡理鹏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买进新研股份股票,并在2021年11月8日闭市后仍持有新研股份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7、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冷链(证券代码:831900)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海航冷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海航冷链2015年至2020年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的情形

2015年海航冷链募集资金回流导致资金占用,发生额为6.65亿元,期末余额为6.65亿元,占2015年度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38.10%。2016至2019年度,被占用募集资金未实际返还海航冷链,资金占用处于持续状态,各年度发生额均为7 亿元,占各年度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95%、31.26%、31.11%和32.45%。2020年,在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海航冷链使用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头寸回购了部分募集资金理财,并在回购完成后将资金转回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海航冷链对外披露时,海航冷链募集资金理财即资金占用余额为8,000万元。

(2)2018、2019年度,海航冷链虚增投资收益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海航冷链把理财收益,在合并利润表确认为投资收益,构成虚增利润,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金额为3,850万元,2018 年海航冷链经审计净利润为10,470,942.82元,虚增利润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367.69%;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金额为3,850万;2019 年海航冷链经审计净利润为-86,218,085.84元,虚增利润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44.65%(绝对值占比)。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航冷链及时任董事长王杰、时任财务负责人李晓军、史禹铭、时任董事会秘书汪海波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5年7月28日至2021年4月29日买进海航冷链股票,并在2021年4月29日闭市后仍持有海航冷链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8、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秋林集团(证券代码:400101、证券简称:秋林3)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2号)。经查明,秋林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秋林集团在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平贵杰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实际控制秋林集团的人为李建新

(2)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2018年12月17日,白某堂代表秋林集团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签订了三份《质押合同》,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存单号码为90242233、90242234、90242235,存单金额为1亿元,存单期限12个月,利率2.1%)项下存款,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该三笔担保未及时披露,直至秋林集团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送的《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 13 号〕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9)津执保 25 号、(2019)津执保 25 号之一〕,才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公告。

(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2017年、2018年秋林集团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总额分别为31242.43万元、74974.26 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76%、24.75%。关联方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秋林集团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4)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关联交易 

2018年9月,天津国开黄金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天津庞实航空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秋林集团关联方,合计占用秋林集团2000万元。此2000万元构成非经营性占用的关联交易,占秋林集团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0.6%,秋林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秋林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建新、时任董事长李亚、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平贵杰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7年至2023 年1月18日买进秋林集团股票,并在2023年1月18日闭市后仍持有秋林集团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9、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银鸽实业(证券代码:400094、证券简称:银鸽3)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银鸽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A. 2018年,银鸽实业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分别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等费用承诺差额补足义务,涉及本金和授信14.39亿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B. 2018年、2019年,银鸽实业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向银鸽集团分别提供资金24,500,000.00元、51,810,000.00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分别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A.2018年,银鸽实业虚增收入24,951,456.40元,虚增利润总额24,043,612.37元,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B.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虚假记载。

(3)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

2020年,银鸽实业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400,080,000.00元;未及时披露购销合同仲裁事项,涉及货款989,255,265.58元及相关违约金等。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银鸽实业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见“监管情况”。

投资人如果是在2018年至2023年1月19日买进银鸽实业股票,并在2023年1月19日闭市后仍持有银鸽实业股票,可尽快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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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讯息摘要

1、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海宜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新海宜股票于2023年1月18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简称由“ST新海”变更为“*ST新海”,证券代码为002089不变,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公告称,连续三个交易日2023年1月18日、2023年1月19日、2023年1月20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后又于2023年2月2日发布公告称,2023年1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上述均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2、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研股份于2023年2月1日发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3年1月30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3、卡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卡联科于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17日分别发布《卡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己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 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4、深交所发布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23〕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围绕总体要求、重要披露时点及披露要求、重点关注事项、相关主体归位尽责要求四个方面,对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在该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2、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十个交易日披露年报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3、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确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异常财务处理等事项是涉及退市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4、为督促退市风险公司董监高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尽责,要求董监高高度重视年报编制及披露事项,获取充分、全面的决策依据信息,合理使用异议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升风险合规意识,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审慎发表意见。


5、上交所发布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3〕5号),旨在进一步加强退市风险提示,明确与退市风险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应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5号——退市信息披露》中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格式。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督促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高度关注退市风险,依规做好年度报告工作。二是强化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增加披露时点及风险提示频次。三是总结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确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和其他不当“保壳”交易或异常财务处理4大类重点关注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四是明确董监高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要求,督促相关方归位尽责。


6、东方日升因员工微信朋友圈泄露未公开信息收到警示函

2023年1月20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据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调查,2023年1月9日,东方日升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东方日升储能业务“23 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东方日升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7、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0日通报了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证监会稽查部门2022年全年办理案件603件,其中重大案件136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123件,案件查实率达到90%。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通报,案发数量持续下降,办案质效明显提升,“严”的监管氛围进一步巩固,市场生态进一步净化。案件办理情况和主要特点如下:

(1)内幕交易多发势头得到遏制,但知情人违规交易仍时有发生。

全年办理内幕交易案件170件,同比下降15%,但“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的市场陋习仍未根除,并购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件仍是内幕交易高发领域。从涉案金额看,部分案件违法交易金额较大。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方利用多个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数亿元。有的涉案人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密切联络接触,信息公开前突击买入相关股票近亿元。从涉案主体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仍占40%。有的上市公司董事知悉公司筹划重大重组后买入相关股票,信息披露后卖出获利。有的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知悉公司将进行重大投资,使用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幕交易获利。从交易行为看,内幕交易“窝案”、避损型交易时有发生。有的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刺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并与他人合谋内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披露巨额预亏、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重要信息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

(2)操纵市场案发总量下降,但组织化、团伙化特征更趋明显。

全年办理操纵市场案件78件,同比下降30%,案发数量逐年下降。一是上市公司内部人联手操纵团伙炒作本公司股价现象仍然存在。全年对十余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内外勾结操纵市场案件立案调查,有的与操纵团伙签订伪“市值管理”协议,并提供人员、资金及证券账户等参与操纵;有的组织多个操盘团队通过对倒、虚假申报等手法拉抬、维持公司股价,并约定收益分成。二是利用新模式、新技术增加操纵行为隐蔽性。有的利用股票市场和场外市场、衍生品的联动关系实施操纵,非法获利超亿元。有的与股市“黑嘴”串通,通过直播间、微信群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集中买入,借机反向卖出获利。有的利用云服务器、虚拟服务器等互联网新技术隐藏交易主体,干扰案件调查。三是惯犯累犯问题依然突出。一些操纵市场违法主体曾被证监会调查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有的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组织他人实施操纵,有的多名惯犯累犯相互串通,交叉频繁作案。

(3)财务造假仍有发生,违规手法隐蔽复杂。

全年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财务造假94件,占比46%。一是造假手段隐秘性增强。有的实际控制人组织上市公司高管、员工按预定目标全环节实施造假。有的引入知名企业子公司充当客户,开展虚假贸易,为造假业务“增信”。有的通过市场掮客牵线搭桥,聘请“专业”团队为其量身定制造假方案。二是造假动机呈现多样性。有的为避免因连续亏损退市而粉饰业绩,有的为实现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而虚构利润,有的为维持银行信贷规模而虚增收入。三是造假行为涉及发行环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可转债等领域均有因财务造假导致欺诈发行的案件,有的在发行审核环节企图“带病闯关”,有的在IPO前后连续多年造假。

(4)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保持高位,部分主体失职缺位问题突出。

全年办理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44件,涉及36家中介机构。一是涉案主体及案发领域更为多元。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均有涉案,提供中介服务领域包括发行上市、股票定增、债券发行、年报审计、资产重组等多种类型。二是执业质量和程序存在缺陷。有的未按计划履行基本的尽职调查职责,未发现公司重要生产业务停产等异常状态;有的对存在舞弊迹象的业务资料未保持职业怀疑,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报告;有的未履行编制查验计划等法定程序,未对公司主要业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核查;有的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公司进行评级打分,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信用评级报告。三是个别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执业规定。有的签字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工作,甘当“橡皮图章”;有的协助上市公司伪造协议虚增收入,沦为造假“帮凶”。

(5)特定领域案件仍然易发,违法行为打击效果显著。

一是严打“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办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件6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15件。二是严查债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办理债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5件,坚决遏制债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三是依法查处私募违法行为,办理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20件,有力整治非法集资、违法交易、违规经营等违法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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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规速递


1、深交所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为落实新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有序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是将衍生品交易从原第三章“重大交易的审议和披露”第一节“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中分离出来,与期货合并归入新设的第四节“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对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范围、审议程序与披露规定等进行了更加全面细化的规定。现将本次修订中新增的第四节内容列示如下:

第四节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节规定,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五十条   本节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节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本所支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备风险管理能力的上市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鼓励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2、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样为完善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要求,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部分的修改方式及内容基本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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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期裁判文书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君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23年1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对投资者诉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天宝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份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220,股票名称为天宝股份。

2020年6月5日,天宝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经查明,天宝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天宝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8月25日,天宝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2.5亿元。同日,天宝公司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天宝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直至2018年12月26日,天宝公司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2、天宝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11月16日,碧天财富与天宝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天宝公司为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2亿元的《借款及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2月26日,天宝公司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天宝股份”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每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为2.71元/股(复权价3.79元)。

大连中院认定2016年8月29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8年12月26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为2019年2月28日,基准价为2.71元/股。原告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了“天宝股份”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下跌,原告因持续持有股票而发生亏损,符合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故应确认被告的虚假陈述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认定原告买卖“天宝股份”股票所受损失同样受到国际政经关系与出口国贸易政策变化等宏观因素、以及天宝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债务逾期导致诉讼、资产冻结风险增加等多种因素影响,按照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天宝公司因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50%的投资差额损失。最终,大连中院判决天宝公司支付原告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合计103,1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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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由一批具备多年司法一线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组建而成,专注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业务,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国双律师事务所在民商事诉讼,再审申诉,金融、房地产,投资并购等领域能为客户提供切实有用、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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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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